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券商收益互换业务保证金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中国证券报记者最近几天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券商收益互换业务保证金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中证协要求,券商收益互换业务挂钩标的为股票,窄基股票指数及其产品,信用债的,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100%,另有规定的除外。《管理办法》细化了收益互换业务的门槛要求,包括:对交易商实行资质管理;交易商必须使用专用对冲账户开展对冲交易。对投资者来说,不但要明确其具有真实的业务需求,而且必须符合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除此之外,对挂钩标的的范围和标准,收益互换业务规模和对冲交易持仓集中度,都明确了加强管理控制的要求;严厉禁止超越合规管理标准的产品,标的,主体进入市场。
中证协明确,在下述四种情形下,券商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应当覆盖交易或衍生品风险敞口,且不低于与单一对手方开展的多头或空头名义本金孰高的25%:多头或空头收益互换挂钩股票不少于50只,且单一股票对应的合约名义本金占多方或空方股票对应的合约名义本金的比例不高于5%,多头与空头收益互换挂钩标的的过去一年相关系数不低于80%,多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与空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的比例不低于80%且不高于120%,证监会,中证协规定的其他条件。《管理办法》要求,收益互换业务不得挂钩私募基金及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不得通过与其他衍生工具合约嵌套,拆分,组合形成非线性收益互换合约,变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券商收益互换业务挂钩其他标的,有对应期货或集中交易品种的,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同一品种的期货或集中交易品种对应保证金比例,券商挂钩宽基股票指数及其产品,无对应期货品种的,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没有交易商资质的券商只能与交易商开展基于自营目的的收益互换交易,不得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交易。
此外,如若券商与同一交易对手方同时开展上述交易,对应挂钩标的的保证金比例应分别计算,不得通过向交易对手方支付保证金等方式突破保证金管理要求。产品参与收益互换的,应当是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的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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